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