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而制定的。

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共六章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对生产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生产单位违反生产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