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四十八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四十八条内容

行政诉讼法中对诉讼时效中起诉权有专门的条款,立法主要是考虑我国的国情,为保护公民法人及社会组词的起诉权。

而且是是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四十八条主要是关于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不是自身原因而影响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这条主要是从合理,国情,保护的角度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珠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国地域差异,社会经济交通发展程度不同,千差万别,应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己经很详细了,具体了天数。同时在具体操作时面对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多种多样的原因是否符合,又给予了人民法院判断决定的自由裁量权,突显出对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