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应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