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最後陳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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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諒解書

2009年8月12日, 與本人產生糾紛, 將本人打成輕傷。事件發生後, 於2009年12月向公安機關自首,現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羈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發生後, 的家人非常重視,當即替 支付了受害者醫療費15200.00元元,其後又積極與我們家屬協商進一步賠償事宜,並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了全部的賠償款35000.00元。

在協商過程中,我們瞭解到 家庭也很困難,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農業種植和進城務工。這種困難情況下, 及其家屬依然積極籌措賠償款進行賠償,我們認爲其悔過表現很好,其親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 的故意傷害行爲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應有的教訓,我們並不希望繼續造就新的悲劇,願意原諒他。

因此,本人對 的行爲予以諒解,自願不再追究 的刑事責任,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撤案申請書》,請求檢察機關給予 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市公安局 市人民檢察

受害者:         

        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