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最新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最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爲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衆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鎮佈局和工業發展佈局,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強生態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佈局調整,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