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證員同時見證幾個事項

一個公證員同時見證幾個事項

一、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爲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二、辦理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四、辦理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五、公證調解的特別規定

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