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親屬迴避十大規定

國企親屬迴避十大規定

根據規定,嚴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爲上文所列親屬及其他親屬或關係密切的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1)爲其經商辦企業提供場地、設備、備品備件及其他生產資料等(含無償提供、有償使用、暫時使用)

(2)爲其經商辦企業挪用、拆借資金,提供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業物資、產成品,提供加工產品、備品備件或批購其推銷的原材料及產品

(4)將本企業的項目或下屬企業、單位以委託、承包、租賃、轉賣等方式給其經營或與其合作、聯營

(5)爲其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自己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物資採購、加工製作等方面的招投標業務

(6)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處理物資設備、發行股票和企業內部債券等業務中,向其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7)爲其提供商標、品牌、專利、非公開信息、客戶市場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爲。

關於國企親屬迴避規定: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招聘行爲的意見》要求實行國有企業公開招聘迴避制度。

凡與招聘國有企業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國有企業負責人員的祕書或者人事、財務、監督檢查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國有企業具體負責組織招聘工作的人員,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