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成立的條件及程式
一、社會團體籌備應具備的條件及辦理程式
1,社團成立的條件
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宜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
1、有業務主管單位並經其審查同意
2、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3、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活動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團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
2,辦理材料
(1)籌備申請書(寫明擬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名稱解釋、背景、主要業務內容、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佈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名併發起單位蓋章)(一式3份)
(2)《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一式2份)
(4)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影印件,或租賃合同影印件。須提供場所驗收合格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檢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簡歷和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字》制定)
(7)驗資報告
(8)註冊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
(9)其他材料。
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用鋼筆、簽字筆書寫或列印,且一式兩份,規格為A4型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