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车险代位追偿细则

北部湾车险代位追偿细则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

(5)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6)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7)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