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建筑⼯程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及使⽤管理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单位应当在施⼯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明施⼯措施项⽬总费⽤,以及费⽤预付、⽀付计划,使⽤要求、调整⽅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单位在施⼯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预付、⽀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期在⼀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明施⼯措施项⽬费⽤不得低于该费⽤总额的50%合同⼯期在⼀年以上的(含⼀年),预付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总额的30%,其余费⽤应当按照施⼯进度⽀付。

实⾏⼯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管理。安全防护、⽂明施⼯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付所需费⽤。

安全⽂明施⼯费都是不可竞争费,是措施费的范畴,可以根据清单规范关于措施费的调整规定,当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那就要按合同约定进⾏调整。如果约定安全⽂明施⼯费包⼲不能调整,那么就不能调整。如果约定可调,就按照可以调整考虑按照⼯程总造价(不包括安全⽣产⽂明施⼯费、税⾦)*相应税率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