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道路的修建依据

森林防火道路的修建依据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 四、综合保障系统 (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 针对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密度低、建设滞后、通行能力差等问题,重点考虑国有森工林业局、营林局(场)、国有林场的道路建设。按照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打通林区内部断头路,升级改造集材废弃路和简易路,与林区现有外部道路构建布局较为合理,结构较为完整的林区防火应急道路网络,力争规划期末国有林区路网密度达到3.1米/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