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屋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屋且租赁住屋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屋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屋公积金归还住屋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屋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屋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