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參與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兒童的參與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具體介紹:

1、生存權:所有兒童有存活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行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她)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

3、發展權: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向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以滿足兒童發展過程中的身體、心理、精神的需要。

4、保護權: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免受身體及性經濟剝削和虐待,免受戰亂、遺棄、照料疏忽當兒童需要時,隨時提供適當的照料或康復服務。擴展資料:根據《公約》,凡18週歲以下者均為兒童,除非各國或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定義。《公約》規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兒童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通過確立衞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會服務等多方面的標準來保護兒童的上述權利,明確了國際社會在兒童工作領域的目標和努力方向。《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