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收購和徵收的區別

房屋收購和徵收的區別

收購和徵收的區別在於,收購是買賣,自願的,可以賣也可以不賣而徵收是強制性的,必須賣,沒有選擇性。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補償的前提下,利用公權力強制性的將集體或私人所有的財產徵歸國有的行為。

但是收購更像是一種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條件下,雙方形成的一種買賣行為。

二者相比徵收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而收購則僅僅取決於雙方當事人自身的意願。但是現實也存在相關部門委託國有公司以“收購”來代替應當依法進行的“徵收”,這種情況下雖然該項收購協議名義上的簽訂主體是投資公司,但此種收購本身屬於政府徵收職能的委託,因而此種收購協議可能就具有了行政協議的屬性。

房屋收購和徵收的區別

房屋收購是自由買賣的性質,你可以賣,也可以不賣,這在於雙方的意願。而徵收則帶有強制性的,例於國家為從大局考慮需要建設鐵路或公路機場等必須有償徵收房屋,你必須無條件服從。

房屋收購和徵收的區別

首先是徵收目的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和拆遷,也可能是集體利益的需要,或者是經濟發展重新規劃佈局和徵地拆遷。

其次是拆遷對象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對象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最後兩者的賠償價格,也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