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縣可以起訴外縣人嗎

在本縣可以起訴外縣人嗎

問題中關於“在本縣是否可以起訴外縣人”,需要視“被告人”的居住地情況而定,如果“本縣”是“常住地”可以,反之,則不可以。

為什麼《民事訴訟法》 第23條有具體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一般而言,原則上在被告住所地起訴。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本縣是不可以起訴外縣人的。如果離婚雙方關於孩子的教育費,生活費,及醫療費用不能及時付款的可以去起訴人當地的法院或者是執法部門報案,執法部門會根據起訴原因及具體情況進行調節,如果調節未果,那麼就要上交當地法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