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間怎麼防止被曠工

勞動仲裁期間怎麼防止被曠工

員工在勞動仲裁期間,那麼在勞動關係沒有解除之前,員工需要按時到單位上班

如果單位不安排員工工作,那麼員工需要取得證據,在存在證據證明單位未安排上班,是可以不用去上班的。

但是單位需要按月支付員工期間的基本工資。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