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院基本標準最新

護理院基本標準最新

護理院基本標準,至少有3 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護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至少有1 名康復治療士

至少有2 名護理員。建築面積不少於30 平方米,治療、處置、消毒供應等活動相對隔開。

理院基本標準 護理院是為長期卧牀患者、晚期姑息治療患者、 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長期護理服務的患 者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促進、臨終關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 

一、牀位 住院牀位總數 50 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牀科室:至少設內科、康復醫學科、臨終關 懷科。 各臨牀科室應當根據收治對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實際情況,劃分 若干病區。 病區包括病室、護士站、治療室、處置室,必要時設康復 治療室。 臨終關懷科應增設家屬陪伴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營養科、消毒供 應室。

(三)職能科室:至少設醫療質量管理部門、護理部、醫院感染管理 部門、器械科、病案(統計)室、信息科。 三、人員 (一)全院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的醫師,至少有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經驗的醫師。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備專職醫師以外,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兼 職醫師。 至少有神經內科、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腫瘤科、老年病 科等專科的專職或兼職醫師負責定期巡視患者,處理醫療問題。 每增 加 10 張牀位,至少增加 1 名專職或兼職醫師。 (二)每牀至少配備 0.8 名護理人員,其中,註冊護士與護理員之 比為 1:2-2.5。 (三)每 10 張牀或每病區至少配備 1 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的護士。 每病區設護士長 1 名。 (四)應當配備與開展的診療業務相應的藥師、技師、臨牀營養師、 康復治療師等醫技人員。 四、房屋 (一)護理院的整體設計應當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病房每牀淨使用面積不少於 5 平方米,每牀間距不少於 1 米。 每個病室以 2-4 人間為宜。 (三)每個病房應當設置衣物儲藏的空間,並宜內設無障礙衞生間, 衞生間地面應當滿足易清洗、不滲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設有獨立洗澡間,配備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設施、移動患 者的設施等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五)設有康復和室內、室外活動等區域,且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 要求。 患者活動區域和走廊兩側應當設扶手,房門應方便輪椅進出 放射、檢驗及功能檢查用房、理療用房應當設無障礙通道。 (六)主要建築用房不宜超過 4 層。 

《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符合《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的護理院,應當於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