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出境前遺失:
1、在遺失地公安機關開據報失證明
2、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
3、憑備案證明到《公安報》登報聲明作廢
4、提交報失證明、作廢聲明、户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相應複印件,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補發。
(二)在境外遺失:
1、提交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提交户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相應複印件
3、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與遺失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核實後補發。
(三)在外長期居住短期回國遺失:
1、在遺失地公安機關開據報失證明
2、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
3、憑備案證明到《公安報》登報聲明作廢
4、提交報失證明、作廢聲明和在國外定居、學習、工作的有效證明,申請補發,5個工作日後即可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