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戰標準

參戰標準

參戰人員的認定就是1954年11月1日以後、參加過14類戰役的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鬥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其中,“作戰保障人員”是指在作戰環境下進行後勤保障的人員。

參戰軍人蔘戰標準:身份認定過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1)對檔案無參戰記載或無檔案的人員身份認定。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戰友出具證明材料,證明人必須是已經認定的參戰人員(2)對檔案中有關參戰資料認定。

(3)對個人持有參戰紀念章、紀念物品的認定。

(4)對於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屬人數相對較多且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前往他們的原部隊查閲有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原始參戰記載,其原部隊番號與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部隊番號一致的,可做為認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