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區別

以公益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區別

      有的組織是以公益為目的的,這些組織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否則就要償還債務,這樣雖然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卻影響了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法人指以祭祀、宗教、慈善、學術、技術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所謂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指謀求不特定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並且主要是非經濟的利益。但是,公益發人並非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從事經濟活動。只要公益法入聽從事的營利活動是作為實施其公共利益的目的的一種手段,就不影響其作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質。

以公益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區別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此條例。也就是説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是屬於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公益法人恩,是一種營利法人團體,此類法人除了追求利潤外,還會追求社會公益目的。例如促進社會、工人、社區環境的積極發展。

以公益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區別

公益法人是“營利法人”的對稱。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如教育、醫療、宗教、慈善、學術等團體。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公益法人的成立要經主管機關許可。

實際上,還可能存在一種既不以公益為目的,又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如同窗會等。所以,有些法學家主張將法人劃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也有人主張將法人劃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