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控物品的概念

國家管控物品的概念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是指固有危險性高、發生事故的安全風險大、事故後果嚴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

《目錄》列舉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包括20類,分別是:硝酸銨[(鈍化)改性硝酸銨除外]、硝化纖維素(包括屬於易燃固體的硝化纖維素)、氯酸鉀、氯酸鈉、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氰化鈉、氰化鉀、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環氧乙烷、氯乙烯、二甲醚、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乙醇。

管制器具具體指: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東

洋武士刀、西洋軍刺等。

國家管控物品,是指公安機關為保障危險物品的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管控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和銷燬等環節實行的審批發證、登記註冊、監督指導、安全檢查和事故查處等一系列治安行政管理活動。

管控物品的意義:

有利於防止罪犯分子利用管控危險物品進行犯罪活動,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有利於預防和減少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好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我國對一些重要物品進行管制,是為了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定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注意不能攜帶或郵寄管制物品。

國家規定的管制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弩、冷兵器,使用火藥為能源的射釘器、射網器、發令器、開門器以及電擊器、催淚器等。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主要包括:

1、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2、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