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週期長的原因

刑事案件審理週期長的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這意味在一般情況下,一審審理期限爲三個月,經批准可延長至六個月(備註:特殊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此外,刑訴法20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同時根據刑訴法第198條之規定,檢察人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另據刑訴法199條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