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議最壞結果

交通事故複議最壞結果

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會根據情況,一般事故在七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亡人的交通事故一般在四十五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收到通知簽字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有不服可在三日之內複覈,複覈在三十日內出具複覈結果,最壞的結果就是無證據,無依據偏向自己一方

複議不成功。

交通事故複議成功率是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來看的,如原事故認定確有錯誤,則複議成功,如事故認定沒有錯誤,則不會複議成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覈結論。

撤銷或者維持原認定結果。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