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主要功能是

监督的主要功能是

救济功能、校正功能、预防功能、制约功能

救济功能、校正功能、预防功能、制约功能是监督的主要功能。监督体系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社会团体法监督等。

监督的范围和对象,要求必须做到对监督对象全覆盖,特别是要聚焦“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监督的内容方面,要求突出政治监督本质属性,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专项检查、调查研究、问题线索处置、廉政档案建立、政治生态研判、主动约谈、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责述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抓好巡视整改等十二种监督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

监督的主要功能是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