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二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主旨

本条是对影响公路桥隧结构物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实施影响公路安全作业的行为。牵拉作业是指以桥梁护栏、桥墩等作为受力点,利用绳索、钢索等将大型物件进行固定或移动的作业。利用桥梁进行牵拉作业一般表现为:利用桥体固定或者搭建水上作业平台等,利用桥墩固定水上作业船舶(采砂船、水上施工船、渔船等)。吊装作业是指利用起吊装置对大型部件进行装配的作业。利用桥梁进行吊装作业一般表现为:在桥上放置起吊机为桥下船舶装卸货物或为桥区施工作业吊运建材等。牵拉、吊装及其他利用桥梁实施的作业行为,往往利用桥体作为作业支撑点,会改变桥梁设计受力分布,破坏桥梁结构,影响桥梁安全,必须予以严格禁止。

二是禁止利用公路桥隧、涵洞实施的行为。本款禁止利用的空间为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禁止的行为包括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公路桥梁、隧道、涵洞作为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路的安全畅通有着重要的作用,利用这些公路设施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乃至铺设高压电线及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极有可能这些重要桥隧结构物的安全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严格予以禁止。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以下是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以及第三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