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12条规定

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12条规定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 ,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1、

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

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