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医保缴费标准

2002医保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则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