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药品柜、诊察凳、血压计、高压灭菌设备、体温计、诊察桌、听诊器、注射器、紫外线灯、出诊箱、纱布罐、污物桶、方盘、处置台。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实。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医师、护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