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

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

所谓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包括名人与非名人,这是因为人格权商品化的本质仍然从属于人格权,而非一种独立的权利。

人格权的商业使用形式主要有形象代言、个人特性的商标化、赞助用名,我国法律虽然对此有一些规定,但不够详细,较为分散、不成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人格权商品化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人格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如何计算。判断一个人的人格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涉及到很多需要具体考量的因素,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则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就难以具体适用。

而要对人格权财产价值进行判断,就需要建立一个可行、有效、准确的人格权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

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 人格权商品化含义是指指作为权利主体对其姓名、肖像、声音形象等人格标识的使用带来的经济利益, 并且对这种经济利益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 由于人格权进行商品化后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可以进行转让获取利

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 我们这里所指的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是人格权主体对自己所拥有的肖像

人格权商品化的内容 对人格权进行商品化的前提是把人格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