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应诉

什么是行政应诉

所谓的“行政应诉案件”就是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所以,我国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 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 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主体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起诉状副本后,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为证明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审判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