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利益包括

维护国家利益包括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把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

2、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爱国应是理性的行为,不是简单的情感表达,要讲原则、守法律,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进行。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坚定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进步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强大精神动力。

维护国家利益包括

1、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

2、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3、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

4、为维护国家利益,树立国家观念和民族意识,增强民族自豪感、自尊心、自信心 。

5、自觉履行政治性义务,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

维护国家利益包括

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把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2.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爱国应是理性的行为,不是简单的情感表达,要讲原则、守法律,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进行。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坚定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进步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强大精神动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