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意味在一般情况下,一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批准可延长至六个月(备注:特殊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此外,刑诉法2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同时根据刑诉法第198条之规定,检察人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另据刑诉法199条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