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恢复户口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四、办理地点
入户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
五、申请材料
1、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返回内地定居通知书(仅限港澳居民回大陆定居的提供)
2、批准定居通知书(仅限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提供)
3、台湾居民定居证(仅限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提供)
4、批准原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定居的通知(仅限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大陆居民申请返回大陆定居获批的提供)
5、入户地址证明材料。入户地址材料包括下列之一材料:
(1)属商品住房、市场运作建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协议,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2)属单位分配或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属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住有关证件。
(4)属租赁私有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权属证复印件和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房主同意落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主在户口迁移申请表签署意见房主不同意落在房屋所在地的,落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5)属入户在配偶户内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6)属入户在亲友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
(7)属入户在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8)属入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接收证明。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注意事项
1、该项业务可以选择到派出所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选择网上办理可通过手机微信登录“桂警通办”小程序,根据页面指引办理业务。2、遇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并指引办理。
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某省定居申请表》。
2.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3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3.申请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申请条件:
(一)需要与内地的配偶团聚生活的
(二)十八周岁以上,其在内地定居且在内地无子女的父母需要其来内地照料的
(三)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内地定居的父母的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子女,需要
投靠在内地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五)特殊情况需要来内地定居的。
3.所需材料
1、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香港或者澳民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剪去证件右上角)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