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巡回法庭受案规定

第三巡回法庭受案规定

   巡回法庭受案的具体规定:

1. 下列民事案件可以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一)对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认为有

2. 下列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二)再审申请

3.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