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恢复治理法律依据

矿山恢复治理法律依据

矿山生态修复的若干法律问题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该条规定为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制度设计的基础法律条款。

矿山恢复治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9年3月2日公布,并于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修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破坏,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