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飞行器管理办法

小型飞行器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所指“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二、在校园内放飞航空器,放飞方须持有武汉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许可证明和操作资质证明,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再报学校保卫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校园内放飞航空器应严格遵守国家空域交通管制规定,放飞高度不得高于120米,或不超过最高障碍物上方20米。

四、学校保卫部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划定禁飞区域和禁飞时段,航空器不得在禁飞区域和禁飞时段放飞。

五、禁止利用航空器在校园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拍摄学校党政部门、科研保密设施和其它保密场所

(二)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工作秩序

(三)阻碍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四)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正常校园秩序

(五)携带、抛撒非法违禁宣传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六)投掷、倾倒物品

(七)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禁止的其它行为。

六、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击落航空器、暂扣航空器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当事人单位。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经审批同意放飞航空器时,要注意安全,谨防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事故的,由航空器放飞方负完全责任。

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