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防范的原则

法律防范的原则

(一)事先防范原则

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如企业成立、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运作,依照法律专业人员层层把关,逐步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这种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事中控制原则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事后补救原则

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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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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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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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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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