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于女方与男方未就生育与否达成合意,而以欺诈之手段使得男子陷入错误认识,无论是依堕胎情形还是依未受孕情形,男子均认为己方已充分尽到性行为之义务。而因欺诈所致之后果乃女子主动追求之,存在过错,故不应由男子承担后果伴随之责任。窃以为男子可以欺诈为由提起赔偿之诉,法院合并审理时或可参考抚养费用之数额确定欺诈之赔偿,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归于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