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氧气国家标准

煤矿氧气国家标准

标准是不得低于20%

我国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劳动健康而制定的。计量单位使用浓度,无论是体积浓度还是质量浓度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在85000m以下的大气层,氧气的体积浓度基本都稳定在21%左右。但单位体积的空气粒子数以及氧分子数是随着海拔高度的增加而减少的,经计算海拔高度每抬升100m,与海平面标准状态相比大气压约下降5.9mmHg,氧分压下降约1.2mmHg,氧含量下降约0.76%。影响人体健康的是单位体积空气中的氧气含量,而不是单位空气中氧气的相对比例(浓度)。如西宁、唐古拉山口、安多、那曲、当雄、拉萨的氧气浓度都在21%左右。

矿井空气成份指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百分比计算,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矿井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注: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标准有关条文执行。

当巷道中空气成份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井下空气成份应定期取样化验,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0.5。这个百分比是按照体积百分比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