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要求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照片检测回执单以及两寸白底彩色相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港澳子女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
6、港澳关系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8、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9、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