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权利决定妻子生孩子吗

丈夫有权利决定妻子生孩子吗

我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

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作为生孩子是双方之间互相协商的结果,丈夫。实际上是没有权利,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妻子是否生孩子。因为不管怎么说,孩子生出来以后,将来的抚养培训教育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数据双方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将来这个孩子抚养教育成人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