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不予立案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为可不予立案。

3、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无法立案。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控告人撤回告诉的不予立案。

6、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民事纠纷不立案的条件

民事纠纷不立案的条件:1、没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没有明确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状格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二、刑事案件不立案条件: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