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标准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标准

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必须统一悬挂“XXX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标识,统一配置立案室、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档案室六大类功能用房。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案件评议室、案件论证室、律师工作室等其他功能用房。此外,《参考标准》还规范了行政复议办案场所的建设面积、设施设备的配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