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承包土3000平种植补偿

南京承包土3000平种植补偿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耕地保护任务,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4〕25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补贴范围为南京市域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具体根据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确定。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贴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补贴对象仍为原农户,耕地保护责任仍由原农户承担。

第四条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发放工作。

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核实耕地保护责任书执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补贴资金筹措和安排。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全市统一按300元/亩·年执行。

第六条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原则上自行负担,市适当补助,其中,江宁区市补助30%,浦口区市补助40%,六合、溧水、高淳区市补助50%。